《实施条例》举办者变更相关规定的解读

来源:丰乐法苑   作者:田丰乐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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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正式施行。《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下位法,也是《民促法》的细化规则、具体办法,既不能超出《民促法》所制定的法律规则范围,当然也不能限缩《民促法》所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加重相对人的义务,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立法原则。


笔者基于以上事实,并结合具体实践中较为关注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进行一些解析,以求得对该问题的正知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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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民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定程序,《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作出细化规定,这都说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现需要变更的情形时,依法提出变更申请,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举办者变更是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毋庸置疑。‍


第二,《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如何正确理解?对于规定中的“现有民办学校”,需要有正确的界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12月30日)第十七条规定:“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笔者认为,《实施条例》中所提到的“现有民办学校”,应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对“现有民办学校”的界定保持一致。也就是说,2016年11月7日之前成立的民办学校,如果要进行举办者变更,按照上述规定,原举办者可依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新举办者约定一定的变更收益,但注意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是现有民办学校,是2016年11月7日之后成立的民办学校,如果做举办者变更,原则上不能约定变更收益的。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2016年11月7日之后成立的民办学校来说,只是规定不能约定变更收益,并不等于不能进行举办者变更,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应予以混淆。


第三,《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对举办者是法人的,当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亦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这里需要注意三点:其一,担任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没有疑问的;其二,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等于举办者发生变更,因此,不需要按照《民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举办者变更的相关手续;其三,举办者为法人的情况下,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需要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和公示,注意备案和公示不等于审批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对此并没有行政审批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行政权力的范围。


第四,《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应当说,此项规定,是对相关审批机关行使职权的明确要求。在本文前述已经提到,举办者变更事项对于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来说,是一项法定权利。那么,相关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提交举办者变更申请的,相关审批机关就应当予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相关审批机关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后的二十日内、最长三十日内,就应当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以上分析,是笔者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研读之后,并结合具体实践经验而得出的一些思考,希望这一点点思考,能帮助更多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相关问题有更正确、更完整的认识,以达到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相关行政机关也能够依法执政的良好局面。


田丰乐

2021年10月17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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