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光:民办教育工作领域的四大当务之急

来源:行初子规   作者:李春光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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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根据笔者在“博鳌教育论坛”于2021年7月23日在北京主办的“教育新政下的民办学校”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更详细内容敬请期待笔者的《对“关联交易”概括性定义是国家教育、财政机关的当务之急》《对于办学收益依法“消肿”是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当务之急》《有效防控工作人员的“职务风险”是基层教育行政机关当务之急》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中“以身作则”是地方政府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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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正值新条例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必须讲政治、顾大局,也应当善于发现问题、积极寻求解答。当下,笔者认为,于民办教育领域工作而言,有四大当务之急亟待妥善处理:




第一,对“关联交易”概括性定义是国家教育、财政机关的当务之急。



市场经济语境下,义务学校必须进行交易,而新政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那么,对于关联交易范畴的提供资金、租赁、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必需的、持续的、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的行为,如何在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之目标实现下,还能正常适用前述规定?


所以,对“关联交易”进行概括性的扩大解释,排除合理的借用、租赁、借款、薪酬支付的行为于关联交易之外,已极为迫切。




第二,对办学收益依法“消肿”是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当务之急。



不能排除有极少数教育机构确实获得了巨额收益,但对全部民办教育机构予以“暴利”污名化在当下的舆论场中有着广阔的天地。


对于资本市场学历教育板块的净利润,将VIE架构中“WFOE公司净利润”偷换为“学校的办学净利润”、将“WFOE公司净利润的增长”简化为“单体学校办学净利润”都是常见的“暴利”污名化常用手段,违背基本的资本市场和教育行业常识。


而对于尚未资本化的学历教育乃至学前教育,确实有很多的学校的账面收益极其丰厚(笔者走访的500多所学校中,毛利润在30%以上的占比很大)。但这个巨额的毛利润背后,“不该学校收的钱收了,该学校花的钱没花”是非常重要的因由。


作为学校,通过收服装、餐费、校车、延时服务、游学的钱,提高了收益,这个是正常的办学收益么?作为举办者,当着校、园长、提供了房屋、借了款,学校要不要支付合理对价?


如果学校、举办者,依法把这些“浮肿”消掉,办学收益还有几何!




第三,切实防控工作人员的“职务风险”是基层教育行政机关当务之急。



条例有三十多次明确提及了“教育行政”“审批机关”,并规定数量繁多的相关职责,但相关职责规定多较为抽象且操作性较差。新条例虽然在“法律责任”部分没有对任何行政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规定,但从党纪、政纪乃至刑法的角度,工作人员的职务风险清晰可见。


仅以“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这一规定为例:


审批机关派谁去做代表?这些代表怎么派出去、怎么换下来?审批机关怎么保证代表能如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审批机关又如何保证所派代表及其自身作出的意志合法、合规、合乎政策?


如此种种,面临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可能,如何保障基层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安全已经迫在眉睫。




第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中“以身作则”是地方政府的当务之急。



新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两办”的规范意见还强调民办学校“不得包含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


这些内容都是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无论是“公参民”还是“国企、公办教育资源办民校”或者“公办学校冠名民校”,毫无疑问,地方政府的安排、主导、推动,几乎都是最重要的生成力量。——地方政府作为规范实施的主体,对于自己历史原因形成的行为进行规范,其痛苦指数当不亚于“刮骨疗毒”。


杜绝选择执法、避免“灯下黑”, 切实以身作则,显然对地方政府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的首要要求。


“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拥护民办教育新法新政不仅仅需要热情的夸美、赞誉,还需要善意的提醒、理性。


* 作者 | 李春光:国内知名教育法治专家,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上海行初教育服务机构创始人,律师,法学副教授。长期从事刑事犯罪预防及机构运营风险控制工作,曾就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制定、实施发表有影响力的专业文章多篇,近三年来实地调研五百余所民办学校,在三百余场专业论坛和培训会议上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官员解读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率专业法律财税团队为全国近百家教育机构提供过新法适用的法、财、税实务操作,擅长受托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学校运营风险防控、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学校并购重组和税务筹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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