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民转公”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知音律师谈   作者:程知音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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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于2021年9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五条提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2021年5月16日通过网络媒体透露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加以整改。之后,湖南、江苏、四川等省教育厅发文,明确要求所属各地调减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至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这两天部分公众号(如:“小浪幼升小”、“成都第四城”、万能的祺爸等)推送“眉山天府新区恒邦嘉祥外国语学校”被“民转公”,其中的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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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有关这所学校“民转公”具体怎么转的问题引起了讨论。通过公众号“视高网”今年5月31日推送的一篇文章“问答|关于天府新区眉山嘉祥外国语学校更名的问题”(图片如下),还了解到这所学校由恒邦双林集团投资建设,嘉祥教育集团全面管理,但学校举办者是其中一家公司,还是双方合作办学,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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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不是当事人,也不了解具体背景,对于这个学校“民转公”我们不多赘述。本文仅就当前法律法规体系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民转公”所涉及的一般性法律问题进行浅显分析。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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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说一说上文截图中提到的《关于撤销办学许可证并停止招生的通知》这个标题中的“撤销办学许可证”的问题。办学许可证审批是行政许可事项,我们在这里普及一下《行政许可法》的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订)》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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