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分缕析,释疑解惑——西湖论坛之夜法财税问答精彩回顾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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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8日晚,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的经典环节“西湖论坛之夜”再次启动,来自时代教育智库团队的四位法财税专家朱晓玲、曹凯、李晓琳和罗杰中就办学人和管理者提出的数十个问题进行专业而翔实的回答,1.7万人次观看和参与了本次直播答疑,现将其中的部分精彩内容进行整理呈现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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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寒暑假给老师的最低工资包括教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吗?

答: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保和公积金,需要看地方的一些具体规定,像广东、浙江、河南、四川等地方明确包含社保和公积金;像上海、北京、安徽这些地方是明确的不包含社保和公积金的,还有地方如江西、湖南、宁夏是明确包含个人社保,未明确是否包含公积金的。所以说,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保公积金,需要去查看当地的一些具体规定。

问题二:我们学校有个老师骑电瓶车上班的时候摔倒了,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答:上班的途中,对工伤的认定其实本身严格来说,工伤应该是劳动时间和劳动范围内的工伤。但我们国家在工伤条例里面把它放宽了,在上下班途中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对上下班途中在实践中认为需要在合理的路线和时间内。那么这位老师他骑电瓶车上班的时候是否在合理的路线和合理的时间内呢?如果说是从家里到学校这个过程,然后是在我们上班前面那一段时间的时候,那么是属于合理的路线和时间,如果是骑电瓶车摔倒造成摔伤是因为老师非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导致的,当然按照我们的工伤条例里面的规定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当然这个老师骑电瓶车摔倒不能是由这位老师负主责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如果是主责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问题三:各位老师好,我们有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可以收取托管费吗?可以以代收费形式收取吗?

答:走读制义务教育段学校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课后托管服务费;寄宿制义务教育段学校原则上不得收取学习日课后服务费,不得将寄宿制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非学习日托管,比如暑期托管服务,寄宿制义务教育段学校是可以收取的。


多省出台政策将课后托管纳入学校服务性收费内容。课后服务一般以本校教师为主,可聘请退休教师、志愿者、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一起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如果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求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入校园,充实课后服务。


问题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吗?

答:学校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后,以下三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非营利性学校即使取得了免税资格,学费收入也不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五: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企业所得税率上具体各是多少,是否可以申请免税资格?

答:如果税务部门已经审批下来了免税资格,那么除了财政拨款,只要符合条件的,无论是营利性学校或非营利学校都能享受;财政拨款之外的财政补助收入,如果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学校是可以免这块企业所得税,还有接受捐赠的这部分收入,还有免税收入,产生的一些银行一些利息是免的。至于其他的企业所得税都一样的,都是根据结余情况和利润情况来核定的,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非营利性学校并不意味着有免税资格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该交的还是要交。


问题六:学校向举办者借款,我们没有代扣个税是不是不能把这个利息支出做到账上去?

答:因为这笔交易是真实的,如果不做到账上会导致账实不符,学校账上就少了这块成本支出。另外,虽然学校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是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要满足条件的利息支出还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建议学校因为怕税务机关向学校追责未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而藏匿该笔真实的支出。

问题七:学校没钱,问举办者借钱办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利息该怎么样约定?

答:首先程序上要做到合法性,学校没有钱要由董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问大家借钱,要做出相应的决议,并且要签订借款的协议,如果后期缺乏凭证,可能会被追查。其次要有合理性,就是做到借贷比例和利率在合理的范围,不能造成资不抵债的情况;我们还要注意在这笔钱一定要是用于学校办学使用,而不是说学校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也不能存在为个人牟利的想法。


约定利息就要注意也看各地的规定,这其实就属于关联交易,那么就要做到三公原则(公平、公开、公允),这个利息不能明显的高于市场上面一般借款的利息,像有些地方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以上,有些地方是不能超过两倍,有些是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持平。


问题八:城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是自营还是承包出去比较合适!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首先学校需要有相应的食堂经营场所,如果学校没有食堂,也无所谓自营或承包。然后再考虑学校是自营还是承包合适。一般来说,对于在校生规模比较大的那些学校,就餐人数很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这些学校,自营不太有利,尽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于中小校,各地方的一些规定都是希望能够自营的方式来供餐,由于安全问题,教育部门并不主张也不鼓励食堂对外承包。如果想采用对外承包这种形式的话,对餐饮的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要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卫生也要符合行业的标准,社会信誉相对较好。此外,承包商一定要是能独立于学校管理之外的个人或者单位,建议最好是公司形式便于合作。

问题九:我们学校将部分校舍免费让义务段学校使用也会涉及到税收问题吗?

答:也会涉及到税收问题。在签订校舍租赁协议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约定免租期的租赁协议,比如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其中前10年租金为0,后20年按约定金额收取租金;另一种是无偿使用协议,比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供使用人使用。


约定免租期的租赁协议,在免租期内按税法规定无需交纳增值税,只需按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签定无偿使用协议的,无偿使用行为视同销售服务,房屋所有人需交纳增值税,房屋使用人交纳房产税。


问题十:非营利性学校当初注册认缴开办资金,大于后期实缴金额,差额的部分要补缴吗?能不能变更减少?

答:在《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说明学校开办资金是不能认缴的。认缴这一制度主要存在我们的《公司法》里面。在《公司法》里,除了信托公司以及一些风险影响较大的行业之外都可以认缴。作为法人的学校必须要实缴到位的。如果说认缴金额比实缴的大的话,要及时的补齐,不然会有被追偿的风险。按照《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履行缴纳开办资金的义务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行政责任。所以我们建议学校开办资金认缴和实缴差额部分要及时进行补缴,同时开办资金不能变更减少。

问题十一:原学校为非营利学校,房产登记在学校名下,现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民非证为营业执照,原校名也加了后缀“XX学校有限公司“,除补交出土地出让外,产权证名字更名有税费吗?是要交易更名还是仅仅是更名?

答:税法上能找到企业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税收政策,但是民办学校非营利转营利方面的税收政策尚未配套出台。学校营非转设过程中涉及到资产过户行为大部分税务机关会参考企业重组、整体改制等相关税收政策,认为学校提交的资料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免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也有个别税务机关认为民办学校由民非组织转为企业无参考政策,从严按资产交易处理。


我个人认为,学校营非转设本质上与事业单位或企业的整体改制相同;部分学校营非转设过程中将义务段保留在非营利性学校,将非义务段分立出来成立营利性学校本质上与企业的分立是相同的。建议我们学校可以拿着主管部门允许学校转设为营利性的批文及转设方案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按整体改制、企业分立来认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转设方案除了涉及资产、债务、净资产外,还必需要有学生、教职工的安置内容。


问题十二:学校向教职工或者是其他个人借款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如果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会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答:学校需要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未履行,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税款是由税务机关追加,对扣缴义务人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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