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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8日

作 者
李晓琳:法学硕士,时代智汇咨询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顾问。曾参与多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法律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过浙江、安徽、江西、广东等多地民办学校,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和劳动纠纷处理方面有丰富的理论与实操经验。

不少民办学校都在用退休返聘人员,但工资怎么发、税怎么交、社保要不要缴,一直是让管理者头疼的问题。实践中常见的三种做法:一是让退休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以外包服务形式结算;二是发劳务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个人按20%预扣税;三是直接发工资,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并免缴社保。哪种更可行、风险更小?下面逐一分析。(类似让校长们睡不着觉的问题,👇👇文末给您一个免费解决的机会)
一、方案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外包结算——不建议
表面上看,退休人员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可以给学校开票,税负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似乎更省。但问题在于,学校组织返聘人员注册个体户,实质是把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包装”成经营所得,与税务机关“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相悖。存在以下风险:
收入性质转换风险:退休人员若未真正独立经营,收入本质仍是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税务机关有权按实质课税原则调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罚款。
虚开发票风险:个体户若无实际经营场所、无独立客户、仅服务学校一家,其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虚开。金税四期大数据下,同址注册、集中开票、资金回流等特征极易触发预警,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即使签的是“外包服务协议”,只要人员仍接受学校考勤、考核管理,司法实践很可能按“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标准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学校仍需承担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责任。
此外,个体户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经营债务,等于把税务和经营风险转嫁给弱势的退休人员,容易引发内部矛盾。结论:表面省税,实则风险叠加,得不偿失。
二、方案二:发劳务费——最合规,但实操成本高
按现行政策(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返聘收入分两种情形:符合“再任职”要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仅属独立劳务合作的,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案二成立的前提,是双方不构成再任职关系,属于独立的劳务合作。学校应据此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性质、工作内容与报酬标准,避免混入雇佣管理要素。
关于“个人要交20%的税”,需要澄清一个误区:20%只是预扣预缴环节的预扣率,不是最终税负。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需并入年度收入,按3%至45%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免税不并入;若返聘收入不高(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万元以内),实际综合税负通常只有3%至10%,多数人汇算后还能退税。这一点,建议学校在协商时向退休人员讲清楚,可减少抵触情绪。
另外,要注意两点:其一,“不计入工资总额”并非劳务费本身的功效——学校无需为退休人员缴养老、医疗等社保,依据是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二,无论哪种形式,工伤保险都不能免。多地社保部门已明确,用人单位应为退休返聘、超龄用工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全由单位承担。若不缴,一旦发生工伤,学校要自掏腰包承担医疗和伤残赔偿,风险巨大。
结论:在规范签协议、依法代扣个税、单独缴工伤保险的前提下,这是政策上最稳妥的方案。但实践中学校和个人普遍觉得开票、扣税麻烦,接受度不高,需要做好沟通工作。
三、方案三:发工资、免缴社保——可用,但“免社保”说法要改
若学校与退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满足再任职四要件: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同等福利待遇、职务晋升由单位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是否缴社保不再作为界定条件),返聘收入即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收入不高的退休人员,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后,税负往往低于劳务报酬预扣的名义比例,这是方案三的税负优势,也是民办学校用得最多的原因。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法律环境的变化: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原司法解释中“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这意味着退休返聘用工不再一概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新解释并未正面确立退休人员一律可构成劳动关系的规则,各地法院的具体认定仍不完全统一,个案需结合用工实质判断,学校应有合理预期。同时,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社部等五部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此外还应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安排加班。
结论:方案三具有可行性,税负相对较低,但“免交社保”的表述不准确——工伤保险同样必须缴纳,且应按《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更新用工协议与日常管理(书面协议、最低工资、工时休假等)。
四、选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关键看工作内容
对学校来说,选择哪种用工关系,核心看该退休返聘人员从事的是什么工作,同时兼顾成本、人效和风险三本账。
如果返聘的是老师,退休前后干的是同样的活——站讲台、教学生,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从事的又是学校的主营业务,那么采用劳动关系(签聘用合同)更合适:学校管得住人,管理、考核、待遇都有章可循,符合再任职要件的还能按税负更低的工资薪金计税。
如果返聘人员做的是临时性、兼职性、辅助性的岗位——比如偶尔代课、做讲座、做顾问指导,不需要坐班考勤,事情怎么做、什么时候做都由自己安排,那么签劳务协议更合适: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学校省去人员管理成本,用人也更灵活。
一句话概括:管得住人、干主营业务,用劳动关系;管不着、干边缘业务,用劳务关系。切忌“签的是劳务合同/协议,管的却是劳动关系”,两头像,风险两头担。
五、给民办学校的实务建议
退休返聘到教师岗的,一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直接适用方案三,签聘用合同、按工资薪金计税;非教师岗(主要是临时性、兼职性、辅助性的岗位)优先与退休人员协商采用方案二(劳务费结算);协商不成的,对符合再任职要件的人员采用方案三,签聘用合同、按工资薪金计税。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单独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成本极低但能对冲重大赔付风险的“必选项”。在已开放超龄人员单险种参保的地区,强烈建议尽快办理单项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赔偿责任全部由学校自担,诉讼风险很高;尚未开放单险种参保的地区,可用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作为替代的风险分担手段。
坚决不采用注册个体户外包结算的方式,避免虚开发票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风险。
结合2025年新司法解释和2026年超龄劳动者保障新规,及时梳理本校超龄用工协议,按用工实质规范管理,做到协议名称与实际管理方式一致。
多年以来,我们致力于担当办学人和管理者规划民办学校未来的好参谋,既服务于民办学校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局部策略制定,又可以就特定法律、财税专项事务提供专业意见,从而提升学校决策的有效性。作为办学人和管理者身边的法律财税贴身顾问,我们的精诚服务,将为民办学校的安全运行和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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