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何由个人变更为公司举办?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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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期文章中,我们讨论了民办学校举办者以个人还是公司名义举办好?(点击阅读文章)显然,对于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以公司举办的方式是比个人举办更有利的。那么,如何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由个人变更为公司呢?笔者结合时代教育团队实操经验归纳为以下六步骤:


第一,成立一家公司,最好是教育类公司。由于多数地方教育局考虑到学校资产较大,要求举办者公司也要有相对应的注册资金,因此注册资金不可太小,最好高于学校的原始出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广泛一些,如办学、教育管理和咨询、教育培训、教育后勤服务等。另外,其他相关手续要完备。


第二,教育公司与个人之间签订一份关于《学校出资份额的转让协议》,在协议可以将学校的原始出资部分以原价转让给新的教育公司,由教育公司成为学校新的举办者。


在此提醒注意,部分地方教育局有要求新举办者还需重新投入开办资金,是否具有合法性呢?新举办者受让的是原举办者的所有举办者权益(身份权益及财产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从上述规定来说,在举办者变更过程中,如果举办者变更材料齐全,条件符合,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举办者变更工作,而“要求新举办者还需要重新投入开办资金”于法无据,相当于变相提高了举办者变更的门槛,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第三,学校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以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的方式通过,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表决同意。


第四,对学校进行清算,明确学校资产状况,对资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尤其是要明确出资者的出资部分、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现状。具体可查询各地方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如《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其明确规定了确定清算基准日—成立财务清算小组—编制师生安置方案—发布清算公告—清查财务(财产、债务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出具清算报告等一系列的民办学校学校财务清算流程,其他地方未作明确规定可以参考该流程。


第五,将转让协议、举办者申请、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学校审计报告一起报送审批部门审批。该环节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教育公司与个人之间转让协议的有效不代表举办者变更就一定能成功,审批部门即教育主管部门的核准同意才能使举办者变更协议真正实现合同目的;二是举办者变更的审批权在教育主管部门。在咨询过程中,笔者也遇到很多举办者不清楚举办者变更由谁主管审批,而跑去民政部门要求其审核同意。


第六,审批部门核准后,调整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结构,修改学校章程,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举办者变更手续才算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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