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8日
在上文(谁能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哪些职责?)中了解到,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民办学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民办学校来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比如师生、家长等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民办学校自身存在着违法行为,除了民办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由此看来,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2条规定:因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导致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法人有权依据法律或章程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也就是说,民办学校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行为损害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致使学校承担了赔偿责任,学校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上述很多行为虽然是为民办学校的组织行为,但行为背后必然会有着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体现,严重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民事制裁。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掌握单位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所以一旦构成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也难辞其咎。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有以下7个: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挪用学校资金罪;
(四)侵占学校资产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六)非法集资罪;
(七)诈骗罪。
综上可知,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效力通常将直接归属于学校,将对民办学校的办学和发展产生极大影响。但并非法定代表人所有的行为均须由学校“背锅”,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因此,民办学校需要高度重视法定代表人方面的相关事宜,以控制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对学校产生的影响。笔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民办学校提出建议:
1)在选择法定代表人时,尤其是非举办者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时,民办学校在选择法定代表人时应严格依照《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2)在民办学校章程中应充分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边界。
3)学校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也要尽审查注意义务,防止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或超越授权权限的行为给学校办学及师生权益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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