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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8日
近日,一位民办学校举办者向我咨询:学校是一所由20多个小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他是办学许可证上登记的举办者和最大股东。但此前他未参与学校实际管理,近期感觉学校收入异常想查账,却被实际控制学校的股东拒绝。类似的困境,在民办教育领域并不少见。我们结合真实司法案例和法院裁判要点,为遇到同类困境的举办者提供诉讼维权思路。
为什么作为举办者查账都这么难?实际管理者拒绝查账的背后,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边界的模糊。《民办教育促进法》虽明确“举办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但对“知情权”“查账权”等具体权利未细化。营利性民办学学校因具有企业法人属性,直接适用《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定;非营利性学校因无“股东”身份,需通过“举办者权益”或“出资人权益”类推适用,司法认定可能会更严格。因此,以下主要选自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知情权保障的司法判例:
结合上述司法案例,法院普遍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的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33条(《民办教育促进法》虽未明确,但司法实践普遍类推适用”),举办者需向学校提交书面查账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查账目的。注意!法院审理的核心是“是否有正当目的”。因此,目的必须“正当且具体”,例如:核实收入分配合规性(如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补课费”“择校费”);保障法人财产权(防止资金挪用或关联交易)。实践中,只要能证明“怀疑学校存在违规收费、资金挪用等损害权益的行为”,法院通常会支持。
此外,应注意举办者的查账范围要以“必要性”为核心,重点覆盖治理文件(如章程、理事会决议等)和概括性财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超出合理范围的请求(如复制会计原始凭证、查阅电子账册(除非学校主动提供或有特别约定)将被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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