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琳】民办学校“公私不分”竟让园长构成贪污罪?园长涉贪千万的警示:合规才是生路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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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晓琳:法学硕士,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法律研究员,时代智汇咨询法律顾问和宣传主管。曾参与多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法律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过浙江、安徽、江西、广东等多地民办学校,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和劳动纠纷处理方面有丰富的理论与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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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幼儿园园长涉贪上千万案”二审案件,在民办教育领域引发广泛关注。原陕西省级示范幼儿园园长孟希娟,因被指控通过私人账户收取托费、挪用资金等行为,一审被认定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该案的核心争议——主体身份界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资金性质认定(是否属于公共财物),不仅关乎个案的罪与罚,更折射出民办教育机构在产权归属、财务规范、治理结构等方面普遍存在的合规风险。


本文将结合案件细节,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切入,分析司法认定的核心争议,对民办学校在主体身份界定、财务管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助力民办教育机构在合法合规框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民办学校含有“国有成分”的情况并不罕见,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民办学校开办费中含有国有资金;民办学校资产中含有国有资产;民办学校中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在编干部和在编教师。简言之,当民办学校中含有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或三者兼有时,便埋下了产权与身份界定的隐患

该案中,孟希娟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争议,其本质正是民办学校“国有背景”与“民办经营”发生混同所引发的典型刑事风险。一审法院认定园长孟希娟构成贪污罪,核心争议围绕主体身份与资金性质两大法律要件展开,二者需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含“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观: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表:贪污罪构成要件在本案中的认定关键点

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立场

辩护方立场

认定关键

主体资格

受国企委派从事公务:孟希娟由国企(咸阳幼教集团)任命,人事档案、早期工资关系隶属于国企

独立承包经营者:提交倒签至2015年的《承包合同》,约定“独立出资、自负盈亏”,2015年后未领取国企工资。

人事关系实质与形式是否统一:若承包协议真实有效且切断与国企的行政隶属,则主体身份不成立;反之则构成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

国有资产所有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权

幼儿园属性及资金性质的法律认定:若幼儿园已通过承包转为“民办性质”,托费可能属于民办收入;若仍为公办,则属于公共财物。

主观方面

托费属于国企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入,即“公共财物”,孟希娟通过私人账户侵吞1215万元构成非法占有

托费是“民办承包收入”,垫资装修、招聘员工等行为证明资金混同源于经营需要,无非法占有故意

资金去向及账目处理方式体现的主观意图

客观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依合同约定经营

行为与职务或经营权之间的关联性


(二)一审判决逻辑与二审风险

① 一审定罪逻辑:法院认定孟希娟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未因承包协议改变,其利用管理国企幼儿园的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托费)通过私人账户侵吞,数额特别巨大(上千万元),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


② 二审争议风险:若承包协议被认定真实有效,且孟希娟与国企已无行政隶属(如未领工资、自负盈亏),可能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成立,罪名或变更为职务侵占罪(针对非国有单位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的司法认定关键在于“人’(主体身份)和“财”(资金性质)的性质。本案的争议焦点,深刻暴露了民办学校在历史沿革中极易出现的产权模糊、身份混同、财务不规范等致命风险,为所有民办学校敲响了警钟。


二、对民办学校的合规借鉴意义

(一)明确主体身份与产权边界,避免“公私混同”

1.清晰界定学校性质

民办学校从成立之初就应清晰界定产权关系,特别是对于通过承包、租赁方式经营的教育机构,应当通过正式法律文件明确资产归属、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若民办学校由国企、事业单位“改制”或“承包”而来,需通过正式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如场地、设备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和管理权限(如人事任免、资金支配是否独立),避免被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孟希娟就是因“国企任命园长”与“承包自负盈亏”身份重叠,导致主体认定争议。


此外,民办学校需通过民非/工商登记、办学许可证等文件,明确自身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营利性机构,与公办主体切割。


2.规范“承包/合作”协议

避免倒签合同,无论“承包/合作”协议需明确出资方式、盈亏承担、资产归属,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留存书面证据证明“独立经营”。本案中,孟希娟与偏转电子签订的《幼儿园承租合同书》协议倒签至2015年,且存在"约定模糊、表述敷衍、序号混乱"的问题,甚至一份合同没有约定期限,这种不规范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1.公款与私款严格分离

学校所有收入(如学费、赞助费)必须进入对公账户,严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或挪用。孟希娟将1215万元托费转入私人账户的行为,直接成为检方指控贪污的关键证据。民办学校需强制要求收费通过对公账户,并定期审计资金流向,确保“账实相符”。


2.规范垫资与报销流程

举办者为学校垫资时,需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方式和利息,最好经过理事会(董事会)的集体决议,避免以“垫资”为由混同公私财产;报销需保留合规票据,证明资金用于学校经营。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

1.明确决策与执行权限

民办学校应建立合规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避免校长或举办者“一言堂”;重大资金支出(如对外借款、投资)需经集体决策并留存会议纪要。孟希娟擅自将901万元私借他人,缺乏监督是重要诱因。


2.定期合规审计

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财务,重点核查“资金异常流向”“账实不符”等问题,及时整改隐患,避免小问题演变为刑事风险。


(四)警惕“政策套利”风险,合法合规经营

民办学校需避免利用“公办资源”(如国企场地、政府补贴)从事营利活动,或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监管。若以“公办”名义招生却按“民办”方式分配利润,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公共资源”。


三、总结

孟希娟案的核心教训在于身份与产权不清导致的法律风险,本案的二审判决将对民办教育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最终维持原判,意味着类似情况的民办学校负责人可能面临类似刑事风险;如果改判,则需要对国有民办混合体制的教育机构提供更清晰的法律界定。无论结果如何,本案都凸显了完善民办教育立法和加强合规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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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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