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否进行举办者变更?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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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笔者咨询到,举办者(公司)因未配合工商部门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为了学校后续工作开展,能否进行举办者变更?如何合法合理说服教育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这其中需要着重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进行举办者变更?二是举办者被吊销执照是否还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能否提出举办者变更的申请?以下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问题1:哪些情形属于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关于法人的概念,《民法典》第57条规定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这个组织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民办学校就属于法人的一种。为保障学校有序运营,参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除具有法人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学校现举办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举办者的法人资格已出现不良记录,就不符合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也就是说,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定条件时,只要举办者向教育审批机关提出,材料齐全,依据充分,教育审批机关应当要在一定期限内为学校举办者进行变更。

问题2:举办者被吊销执照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能否提出举办者变更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答复:“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举办者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没有进行清算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因此举办者仍有法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以举办者的名义进行签字盖章,仍可以提出举办者变更申请。

综上所述,在新的政策形势下,为更好地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在举办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被清算、注销的情况下,应及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举办者变更,才能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后续工作的正常开展。

相关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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