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作者:曹 凯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2日
作 者
曹 凯: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教育咨询部负责人,时代智汇咨询法律咨询顾问。曾深度参与数十家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学校涉及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四川等多地民办学校,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和劳动关系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我们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一些办学质量优秀的学校正在通过承包或托管的方式,帮助提升那些办学质量较弱的学校。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教育工作者心里都有一个共同的困惑:《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不能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那承包和托管到底算不算违规呢?
今天,曹老师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聊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政策,在提升教育质量的同时,也能规避法律风险。
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28 日,某某公司、蒋某某、吴某某与吉某某签订《内部股东承包运营毕节某甲学校的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约定由吉某某经营管理该校并支付托管费。申请人某某公司、蒋某某、吴某某主张协议因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禁止出租办学许可证的规定而无效,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该主张,申请人遂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签订后,毕节某甲学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6月17日至2030年6月17日,举办者为某某公司,办学内容为全日制普通高中教育,校长为蒋某某,性质为营利性。据此,某某公司作为学校举办者的身份没有改变,校长系某某公司的股东蒋某某,某某公司作为举办者具有的控制、协调、监管等权责并未丧失,也并未放弃对合同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利或不履行监管义务,原判决认定上述协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所禁止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并未违反行政强制规定,并无不当。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及法律规定,二者的核心区别可从以下维度界定:
承包托管学校 |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
主体权责 | 举办者身份不变,仍保留监管、控制等核心权责(如本案中某某公司仍为举办者,校长由其股东担任)。 | 实际转移办学主体资格,原举办者放弃监管义务,由承租方 / 借用人独立行使办学权。 |
目的 | 基于提升办学质量、优化运营管理,承包方在举办者监管下开展教学活动(如本案协议目的为 “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 以牟利为目的,将资质交由无办学许可的主体使用,规避行政监管。 |
法律后果 | 若符合内部管理规范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 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关协议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
权利义务 | 协议明确承包方与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如本案约定托管费支付、责任划分),举办者仍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 原举办者与实际经营者无有效监管约定,完全脱离办学管理,仅收取 “租金” 或 “挂靠费”。 |
1. 承包/托管协议需明确举办者的监管权责,避免完全放手管理;
2. 确保承包/托管方的运营活动符合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如本案中学校办学内容为全日制普通高中教育,承包运营/托管不得超出该范围);
3. 留存监管记录(如教学质量检查、财务审核等),证明举办者未放弃义务。
本案明确了 “承包托管学校” 与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的法律界限:前者在保持举办者主体资格和监管权的前提下,通过内部协议优化运营,属于合法范畴;后者因转移资质控制权、规避监管,被法律严格禁止。因此民办学校在运营中需把握 “权责不分离” 原则,确保办学资质的使用不偏离教育公益属性与行政监管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出租、出借许可证,导致学校面临吊销办学资质等严重后果,不得不引起办学者的注意。
近年来,教育新政密集出台,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办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在法财税方面遇到诸多困惑和问题。在我们的咨询实践中发现,民办学校的问题主要密集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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