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作 者
李晓琳:时代教育智库法律咨询顾问,法学硕士,参与多地多所民办学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转设服务,在民办学校章程设计、法人治理、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2025年7月,杭州英特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英特”)投资方金成教育集团以“理念不合”为由,口头通知中学部执行校长龚姚东卸任,随后校方发布“个人规划原因离职”的通告,遭当事人公开驳斥,该事件引发教育界震动。事件背后,是民办教育双重属性的深层冲突:作为教育机构需坚守育人初心,作为资本载体需平衡投资回报,二者的价值碰撞在治理结构缺陷、法律规制模糊的现实中愈演愈烈。本文将从英特事件切入,剖析校董矛盾的法律根源与化解路径,为民办学校治理提供合规启示。
除举办者(董事长)身兼校长外,校长通常由董事会聘用(劳动聘用关系),此外,校长职务来自董事会委托授权(受《民法典》及章程调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举办者作为资方与校长之间总有一种难言的隔阂。一方面是价值取向的冲突构成矛盾根源;另一方面,资方混淆了法人财产权(学校资产)与出资人控制权的界限。
(一)价值观碰撞:短期逐利与长期育人的冲突
据行业调研,近70%的校董纠纷源于经费使用权争议: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可以“管理使用本单位经费”,校长依据行政管理权使用学校经费,而资方常以“所有权”为由控制资金流向,导致校长法定管理权形同虚设。此外,资本逻辑倾向“成本控制优先”,教育规律要求“教学需求优先”,具体表现为:
资源分配矛盾:资方可能压缩师资培训、课程研发投入以提高利润率,而校长需保障教育质量,导致资金使用权争夺(如英特事件中传言的“经费挪用争议”);
决策周期冲突:资本追求短期投资回报,可能要求快速扩大招生、提高收费,而教育改革需长期投入(如课程建设、师资培养),二者难以调和。
冲突维度 | 资本逻辑导向 | 教育规律导向 |
办学目标 | 经济效益最大化 | 育人质量最优化 |
决策标准 | 短期投资回报率 | 长期教育成效 |
资源分配 | 成本控制优先 | 教学需求优先 |
管理思维 | 企业化效率管控 | 人性化发展关怀 |
(二)治理结构缺陷:权力失衡与监督缺位
当前民办学校普遍存在“董事会专权、校长弱势”的治理困境:
决策机制异化:如英特事件中董事会成员多为资方代表,教育专业人士、教职工比例不足,导致“企业化管控”取代“教育规律主导”的“集体决策”;
监督机制缺失:未设立独立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资方违规操作缺乏制约;
章程形同虚设:80%的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套用模板,未明确校长职权边界,导致资方随意扩大解释权。
(三)法律衔接断层:立法空白与执行落差
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存在规制盲区:
法条模糊:《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虽赋予校长行政管理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也细化了校长的六项行政管理权,如拟订财务预算,但重要的“执行董事会授权”却仅模糊规定,未明确授权范围。此外,对“重大事项决策”缺乏细则规定,同样变相纵容资方扩大解释权;
罚则薄弱:对程序违法的处罚限于“警告、责令改正”(《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威慑力不足,资方违法成本极低;
救济困难:校长维权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但耗时较长,且可能面临行业报复,维权成本高昂。
(一)紧急干预:冲突升级的即时应对
当矛盾激化至免职、罢课等危机状态,需启动多方介入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强制介入: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教育局可责令学校暂停人事变动,对程序违法的董事会启动改组程序(如余杭区教育局在英特事件中的后期介入);
司法临时救济:校长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暂停免职决定执行(参考杭州2019年某民办学校类似案例,法院裁定“未经董事会表决的人事变动无效”);
第三方调解:由教育局、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组成调解委员会,促成资方与管理层协商,优先保障教学秩序稳定。
(二)治理结构重构: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
预防矛盾的核心是建立“分权制衡”的治理体系:
董事会结构改革:实行“三分代表制”(资方代表、教育专家、教职工代表各占1/3),确保教育专业人士话语权,严格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董事资质的要求;
校长职权制度化:在章程中明确校长“教育教学管理权、人事任免建议权、预算内经费使用权”,限制董事会对具体办学事务的干预;
独立监督机制:设立直接对学校负责的监事会,由法律专家、家长代表、退休教育官员组成,对资金使用、人事决策等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广东部分民办学校试点“监事会一票否决制”成效显著)。
(三)法律风险防控:全流程合规要点
协议规范化:签订《校董权责划分协议》,明确董事会与校长的权限边界(如预算内支出由校长审批,预算外支出需董事会决议);
决策留痕管理:董事会会议需制作书面记录,参会董事签字确认,重大决策(如校长任免)需录音录像存档,避免“口头决策”纠纷;
定期合规审计:每年由第三方机构审查董事会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章程规定,提前识别风险。
(四)根源解决:变聘用关系为事业合伙人关系
如果从根本上改变董事长与校长的法律关系,变聘用关系为事业合伙人关系,则将校长与民办学校、董事长的利益与发展绑在了一起,必然会激发起校长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激情。一些知名的企业,如华为、阿里巴巴、小米等,不仅仅局限于中高层管理者,甚至将资深员工都被纳入利益的共同体中,吸收为事业合伙人,均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英特事件揭示了民办教育“资本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的根本矛盾。化解校董冲突需回归法治轨道:通过完善治理结构保障教育专业性,通过法律规制约束资本无序扩张,最终实现“资本服务教育”而非“教育迁就资本”的良性发展。
作为深耕民办教育领域十余年的专业团队,时代智汇咨询团队聚焦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已助力百余所民办学校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提供从董事会重构、权责划分协议起草到合规审计落地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民办学校唯有坚守“教育初心”,平衡各方权益,才能在人口负增长、政策收紧的双重压力下突围重生。让专业治理为教育保驾护航,时代智汇咨询团队与您共同探索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之路。
《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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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教育新政密集出台,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办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在法财税方面遇到诸多困惑和问题。在我们的咨询实践中发现,民办学校的问题主要密集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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