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琳:校长突遭免职背后:民办学校校董矛盾如何破局?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李晓琳16:9.png

作 者

李晓琳:时代教育智库法律咨询顾问,法学硕士,参与多地多所民办学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转设服务,在民办学校章程设计、法人治理、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分隔符.gif

2025年7月,杭州英特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英特”)投资方金成教育集团以“理念不合”为由,口头通知中学部执行校长龚姚东卸任,随后校方发布“个人规划原因离职”的通告,遭当事人公开驳斥,该事件引发教育界震动。事件背后,是民办教育双重属性的深层冲突:作为教育机构需坚守育人初心,作为资本载体需平衡投资回报,二者的价值碰撞在治理结构缺陷、法律规制模糊的现实中愈演愈烈。本文将从英特事件切入,剖析校董矛盾的法律根源与化解路径,为民办学校治理提供合规启示。


一、校董矛盾的深层根源

除举办者(董事长)身兼校长外,校长通常由董事会聘用(劳动聘用关系),此外,校长职务来自董事会委托授权(受《民法典》及章程调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举办者作为资方与校长之间总有一种难言的隔阂。一方面是价值取向的冲突构成矛盾根源;另一方面,资方混淆了法人财产权(学校资产)与出资人控制权的界限。


(一)价值观碰撞:短期逐利与长期育人的冲突

据行业调研,近70%的校董纠纷源于经费使用权争议: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可以“管理使用本单位经费”,校长依据行政管理权使用学校经费,而资方常以“所有权”为由控制资金流向,导致校长法定管理权形同虚设。此外,资本逻辑倾向“成本控制优先”,教育规律要求“教学需求优先”,具体表现为:

  • 资源分配矛盾:资方可能压缩师资培训、课程研发投入以提高利润率,而校长需保障教育质量,导致资金使用权争夺(如英特事件中传言的“经费挪用争议”);

  • 决策周期冲突:资本追求短期投资回报,可能要求快速扩大招生、提高收费,而教育改革需长期投入(如课程建设、师资培养),二者难以调和。

表:民办学校资本目标与教育目标冲突表现

冲突维度

资本逻辑导向

教育规律导向

办学目标

经济效益最大化

育人质量最优化

决策标准

短期投资回报率

长期教育成效

资源分配

成本控制优先

教学需求优先

管理思维

企业化效率管控

人性化发展关怀


(二)治理结构缺陷:权力失衡与监督缺位

当前民办学校普遍存在“董事会专权、校长弱势”的治理困境:

  • 决策机制异化:如英特事件中董事会成员多为资方代表,教育专业人士、教职工比例不足,导致“企业化管控”取代“教育规律主导”的“集体决策”;

  • 监督机制缺失:未设立独立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资方违规操作缺乏制约;

  • 章程形同虚设:80%的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套用模板,未明确校长职权边界,导致资方随意扩大解释权。


(三)法律衔接断层:立法空白与执行落差

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存在规制盲区:

  • 法条模糊:《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虽赋予校长行政管理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也细化了校长的六项行政管理权,如拟订财务预算,但重要的“执行董事会授权”却仅模糊规定,未明确授权范围。此外,对“重大事项决策”缺乏细则规定,同样变相纵容资方扩大解释权;

  • 罚则薄弱:对程序违法的处罚限于“警告、责令改正”(《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威慑力不足,资方违法成本极低;

  • 救济困难:校长维权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但耗时较长,且可能面临行业报复,维权成本高昂。


二、校董矛盾的化解路径

(一)紧急干预:冲突升级的即时应对

当矛盾激化至免职、罢课等危机状态,需启动多方介入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强制介入: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教育局可责令学校暂停人事变动,对程序违法的董事会启动改组程序(如余杭区教育局在英特事件中的后期介入);

  2. 司法临时救济:校长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暂停免职决定执行(参考杭州2019年某民办学校类似案例,法院裁定“未经董事会表决的人事变动无效”);

  3. 第三方调解:由教育局、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组成调解委员会,促成资方与管理层协商,优先保障教学秩序稳定。


(二)治理结构重构: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

预防矛盾的核心是建立“分权制衡”的治理体系:

  1. 董事会结构改革:实行“三分代表制”(资方代表、教育专家、教职工代表各占1/3),确保教育专业人士话语权,严格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董事资质的要求;

  2. 校长职权制度化:在章程中明确校长“教育教学管理权、人事任免建议权、预算内经费使用权”,限制董事会对具体办学事务的干预;

  3. 独立监督机制:设立直接对学校负责的监事会,由法律专家、家长代表、退休教育官员组成,对资金使用、人事决策等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广东部分民办学校试点“监事会一票否决制”成效显著)。


(三)法律风险防控:全流程合规要点

  1. 协议规范化:签订《校董权责划分协议》,明确董事会与校长的权限边界(如预算内支出由校长审批,预算外支出需董事会决议);

  2. 决策留痕管理:董事会会议需制作书面记录,参会董事签字确认,重大决策(如校长任免)需录音录像存档,避免“口头决策”纠纷;

  3. 定期合规审计:每年由第三方机构审查董事会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章程规定,提前识别风险。


(四)根源解决:变聘用关系为事业合伙人关系

如果从根本上改变董事长与校长的法律关系,变聘用关系为事业合伙人关系,则将校长与民办学校、董事长的利益与发展绑在了一起,必然会激发起校长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激情。一些知名的企业,如华为、阿里巴巴、小米等,不仅仅局限于中高层管理者,甚至将资深员工都被纳入利益的共同体中,吸收为事业合伙人,均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结语

英特事件揭示了民办教育“资本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的根本矛盾。化解校董冲突需回归法治轨道:通过完善治理结构保障教育专业性,通过法律规制约束资本无序扩张,最终实现“资本服务教育”而非“教育迁就资本”的良性发展。


作为深耕民办教育领域十余年的专业团队,时代智汇咨询团队聚焦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已助力百余所民办学校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提供从董事会重构、权责划分协议起草到合规审计落地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民办学校唯有坚守“教育初心”,平衡各方权益,才能在人口负增长、政策收紧的双重压力下突围重生。让专业治理为教育保驾护航,时代智汇咨询团队与您共同探索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之路。


参考依据

《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END.png

近年来,教育新政密集出台,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办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在法财税方面遇到诸多困惑和问题。在我们的咨询实践中发现,民办学校的问题主要密集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如何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诉求?
2. 民办学校举办者如何实现控制权?
3. 民办学校举办者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挪用办学资金而遭受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民办学校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学校主体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何不同,有哪些税收优惠可以享受?在金税四期财税处理核查更加严格的大环境下,涉税风险如何规避?
5. 民办学校如何对办学资金进行管理?如何避免因缺乏制约机制导致财务管理混乱或造成管理漏洞?公私账户混用导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6. 在民办学校招生锐减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节省成本开支促进学校经营的良性循环?如何建立完善内部制度节省开支?

如果您的学校正为上述问题所困扰,我们将为您排忧解难!多年以来,我们致力于担当办学人和管理者规划民办学校未来的好参谋,既服务于民办学校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局部策略制定,又可以就特定法律、财税专项事务提供专业意见,从而提升学校决策的有效性。作为办学人和管理者身边的法律财税贴身顾问,我们的精诚服务,将为民办学校的安全运行和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欢迎拨打下方电话或添加微信咨询:
· 李晓琳:18305176030(同微信号)
咨询部门海报.png
编辑推荐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0571-8102 2998

校董汇公众号

杭州时代智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