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6日
作 者
李晓琳:法学硕士,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法律研究员,时代智汇咨询法律顾问和宣传主管。曾参与多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法律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过浙江、安徽、江西、广东等多地民办学校,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和劳动纠纷处理方面有丰富的理论与实操经验。
在为民办学校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部分民办学校因人事管理不规范,或因规避社保责任,常与宿管、后勤职工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用工情形(如工资结构、工时管理、岗位性质等)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标准,我们已在上一篇文章中详细阐释(新规下民办学校“劳务用工”陷阱:“劳务合同”为何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南)。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严格施行下,“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对民办学校有哪些法律风险?
通常有以下四大法律风险:
2025年9月1日《司法解释(二)》已开始施行,根据其第十九条规定,无论哪方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均无效,不仅“弃保无效”,若劳动者明明是自愿放弃的,还能反过来突破诚信原则,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以“劳务合同”规避社保将面临以下更高风险,具体如下:
1、退休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学校需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社保补缴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职工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由其责令学校限期补缴(含滞纳金)。学校需为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教职工补缴社保(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补缴基数以教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准(而非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学校需补足劳务报酬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
经济补偿责任:若职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学校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乘以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退休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缴时需赔偿社保待遇损失
若职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学校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职工可主张学校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标准通常为“当地最低养老金标准×未缴社保年限”,计算时需扣除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
学校需对“劳务合同”掩盖下的劳动报酬不足额问题承担责任:
1、工资差额补足义务
最低工资与加班费差额:若劳务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未足额支付晚自习、周末补课等加班费,教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主张补足差额,并要求学校加付应付金额50%-100%的赔偿金(需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若双方实际为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教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通常最长追溯11个月,仲裁时效为1年,从用工满一年次日起算)。
2、经济补偿的叠加适用
民办学校在“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情形下,若同时存在“未缴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两类违法情形,教职工可能以其中任一或两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此时涉及经济补偿的“叠加适用”问题。
教职工以“未缴社保”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学校需同时承担社保相关经济补偿与劳动报酬相关经济补偿,但二者的经济补偿只计算一次,不重复累加(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与前文中的社保经济补偿标准一致)。
责任类型 | 是否叠加 | 说 明 |
经济补偿金额 | 不叠加 | 无论教职工以“未缴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两者为由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均按“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不重复累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社保补缴责任 | 独立存在 | 学校需为教职工补缴社保(含滞纳金),补缴基数按实际工资计算,与经济补偿金额无关。 |
工资差额补足责任 | 独立存在 | 学校需补足劳务报酬与最低工资/加班费的差额,并可能加付50%-100%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与经济补偿并行。 |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写到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之一: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在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以单位名义开展工作,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单位承担,而不需要劳动者独自承担。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规定,教职工因工受伤(如课堂意外、通勤事故等),学校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27个月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若造成死亡需支付工亡补助金,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约100万元(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下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教职工自身有过失,学校仍需全额赔付。而劳务关系下,学校仅需按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学校设施缺陷导致受伤承担70%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劳务关系过错责任)
学校的违规行为将触发行政监管与信用联合惩戒:
1. 行政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可对“未签劳动合同”“欠缴社保”等行为处以2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如大规模欠缴社保、涉及人数众多)的,罚款金额可升至5-10万元。
2. 信用降级与资质限制
信用公示:违规记录将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披露;
办学限制:教育行政部门可能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学校采取限制招生计划、取消评优资格等措施,甚至在办学许可证年检中“一票否决”;
联合惩戒:税务部门将社保违规与税收信用挂钩,影响学校发票领用、税收优惠享受,银行贷款审批也可能受限。
关于该问题的处理建议,将在下一篇文章展开介绍。如果您所在的学校也存在类似法律风险问题,欢迎咨询时代智汇法律顾问,前30名咨询客户将免费获得教职工管理常用模板5个(教师/职工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退休返聘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教育新政密集出台,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办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在法财税方面遇到诸多困惑和问题。在我们的咨询实践中发现,民办学校的问题主要密集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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