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光成
中国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研究分会副理事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和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发起人和执行主席,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第二任院长;多次参与过国家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地方民办教育政策的调研、评估、研讨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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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7日
田光成
中国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研究分会副理事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和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发起人和执行主席,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第二任院长;多次参与过国家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地方民办教育政策的调研、评估、研讨交流等活动。
问题背景
国务院2021年5月14日颁布了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在第六十二条中也将“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作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之一。随后,一些地方性的民办教育政策中也有“禁止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的规定。笔者在与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校长交流时,这条规定似乎成了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的高压线,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大有谈“关联”色变之感。
然而,《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了,除了第四十五条这一原则性规定外,从中央到地方并没有出台关于“禁止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的实施细则或其他具体规定。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中,哪些人或机构属于利益关联方,哪些行为属于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对于已实施的关联交易行为会采取什么样的处罚措施?民办学校的办学者不清楚,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清楚,这一规定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如果从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现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完全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行为存在着政策不明、法理冲突,在实践层面也难以执行。
本文依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从利益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行为的认定两个方面来剖析一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完全禁止关联交易的法理和实践难题,希望能为关联交易新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行政监管提供一点建议。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哪些人和机构属于利益关联方?《实施条例》在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首先,明确列举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为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因为这些组织或个人涉及到关联交易行为的决策、监督和执行。
其次,采用了一个兜底条款。《实施条例》无法一一列举出所有成为利益关联方的组织或者个人,故模糊规定凡是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和个人”为利益关联方。
兜底条款虽然有利于保证利益关联方的认定不会出现遗漏,但也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双方不存在着经济关系,如何认定控制和影响关系;二是认定范围可能会随意扩大化。在一个特定区域内,人与人之间可能存在着各种关系,除家属关系外,还有朋友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等等,只要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利益交换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此外,《实施条例》也没有明确民办学校的哪些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这也为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留下了难题,很容易出现“一刀切”、“随意性”、“权力寻租”等现象。
财政部2020年6月15日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问题解释》)。《问题解释》第十二条对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禁止关联交易规定的局限性
如果我们对照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36号),不难发现财政部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问题解释》基本上是套用了《会计准则第36号》文件中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说法。由于没有考虑到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法人类型差异,这种简单的套用存在较大的认识误区。
对于关联交易,企业并没有明文禁止,而是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结合《问题解释》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如果把捐赠、无偿提供资金、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也视为关联交易,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中全面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在现实中也很难贯彻实施。
民办学校的董事长、校长、财务主任及其他利益关联人作为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付出了劳动和服务,难道就不能从学校获得相应的薪资报酬吗?或者说这个薪资报酬超过什么标准被视为关联交易?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很难从金融机构处获得贷款,如果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况,利益关联人能否向学校提供无息或与银行同息的借款进行周转?
很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办学场所是无偿使用举办者的自有土地和房产,如果全面禁止关联交易,举办者既不能无偿提供,又不能租赁和转让给学校,监管部门又该如何处理呢,岂不陷入了一个矛盾的法律怪圈中?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第36号》和《问题解释》中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关联交易对于企业和社会机构而言,就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也无法去除。
落实禁止关联交易规定的建议
第一,对学校现在的已存在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梳理,要提前制定禁止关联交易后的解决方案;
第二,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建议可以先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允许存在的关联交易的要求来规范学校已有的关联交易;
第三,对于目前难以调整的关联交易行为,在确保学校利益没有转移的情况下,保持不变,等待国家及地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职能部门的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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