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作者:钱塘楚风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5日
最好的效率提升方法是不开会 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开会,即开会的目的 1. 提供信息; 2. 汇集信息; 3. 解决问题; 4. 宣传政策; 5. 培育训练。
召集能够提供信息的人开会,是收集信息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你可以请求信息提供者,用书面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你。如果有必要让其他的人了解这种信息,你也可将它复印然后分发出去。另外,可通过个别约见有关人士,当面向他们收集信息,这样做效果极佳。比如像下面这种搜集信息的办法就比开会简单高效得多,不过,最好在语气上稍微温和一些,还要记得温馨提醒下大家:收到请回复!这样就是一个完整的信息反馈链了。
当一位主管面临问题时,他可当机立断地亲自加以解决,也可将它授权给别人代为解决,而不需付诸于会议。但若问题紧迫度不高,同时主管希望获得集思广益的效果,则最好是能邀请部属开会解决。邀请部属共商问题、解决方案,不但可让部属感受到尊重,而且也能表现出对协商解决的热情。
第一:书面宣传; 第二:面对面个别宣传; 第三:凭开会宣传。 1. 指定教师阅读书刊; 2. 要求参加函授课程; 3. 主管或其他有训练专长的人,为教师进行个别指导; 4. 派遣教师学习外界训练课程; 5. 以“企校联合”方式,派遣教师到教育咨询机构进修。
尽管培训会议已逐渐受学校所重视,但该种会议兴办,至少应能满足下列六个条件:
1. 需要培训人数甚多(至少在10人以上); 2. 培训会议可以满足培训人员真正需要; 3. 学校可以提供或租到良好的培训场地及设备; 4. 学校可以腾出上班时间供教师培训;或教师愿意利用私人时间接受培训;或学校愿为教师提供私人时间接受培训,而给与津贴; 5. 学校内部能够物色到合适人选,来从事培训工作策划及实行; 6. 培训会议效益大于培训会议成本。 1. 为满足无聊的愿望而开会:有些会议是因“不妨找个时间大家聚一聚,不拘形式地谈一谈与大家有关的问题”而召开。这一类的会议其实与交际或聊天,并没有多大差别。 2. 为符合惯例或传统作风而开会:有些会议是因“历来都利用星期三下午那段时间开会”而召开。这就是一般所谓的“例会”。例会召开与议案有时无关,因为它基本上是一种为开会而召开的会议! 3. 为攀比而开会:有些会议是因“人家部财务部每星期都举行一次会议,咱们人力资源又岂能落后”而召开。这一类会议在目的不是为处理实际问题。 4. 为表功而开会:有些会议是因“若不多开会,则上级领导会以为咱们偷懒”而召开。这一类会议被当作取得上司信任与好感的手段。 5. 为推却责任而开会:有些会议是因“没有理由让我单独承担全部的责任”而召开。这一类会议是欠缺勇气面对决策风险的管理者所惯用的伎俩。 6. 为逃避个别接触所可能产生的难堪局面而开会:有些会议是因“我不想让少数人太难堪”而召开。例如某位管理者在他所管理的15位部属之中,有两位经常迟到早退。他于是召集会议,在全体部属面前重申准时上下班的要求,希望借此警告那两位不守时的部属。但是那两位部属因见其他同事在场而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其他同事不守时的恶习与自己不相上下,因此对自己的过失不太介意。至于其他守时的13位同事,则可能因无辜受责备而士气低沉。因此,这一类会议除了平白浪费了16个人的时间与引起13个人士气低沉之外,将无实际效果可言。
为了消除基于不正当的理由而召开的会议,目前一般机构所采取的对策是:
1. 偶尔取消一两次会议,以检验这类会议需要程度; 2. 将预定会议延期举行,或将其议程并入下次会议的议程之中,以减少会议次数; 3. 局部或全部取消例会,将需要开会讨论的议案集中在一起,等议案积累到相当程度再开会。至于重要且紧迫的议案,则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 4. 在机构内部制定这样的政策:所有的会议都要获得上级的批准才能召开。只要上级主管对属下所要求召开的会议不是有求必应,这种政策才能发挥实效,属下若无充分的正当理由,将不敢随便开会。 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会议更高效
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和操作,我把《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义提炼出来,列为下面的12条原则: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以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如果您觉得这十二条规则还是太长,不好记忆,那你只需把握以下三个特点即可: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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