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眼之间,2020年已过去三分之二。受新冠病毒肺炎影响,今年上半年,很多行业、很多工作处于停摆或慢摆状态,民办教育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复工以来,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关注点似乎都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小区配套幼儿园转普转公和独立学院的转设等方面。2016年以来开始的轰轰烈烈的全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好像被各方遗忘了。近期,许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有些困惑: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还要不要进行下去,各地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选择过渡期会不会延长,从国家到地方还有出台哪些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政策,等等。为此,笔者特将个人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分享如下,希望能缓解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困扰与焦虑。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必将坚定不移地推进下去
首先,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我国现代民办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现代民办教育从1978年算起,至今已有四十多年历史。与欧美现代的私立教育相比,有一显著特征是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个体居多,而且早期的举办者大多数处于社会的中下层,办学的最初动机是获取经济利益。正是这种天然的利益诉求驱动了我国现代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从现代民办教育发展历史考虑,立足民办学校办学现状,为满足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诉求,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允许出资人在办学结余获取合理回报”写进了法律之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民办教育也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类型更加多元化,除个体外还有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办学;资金来源的渠道也多样化,有民间资金,也有国有资产,还有社会捐助资产办学;举办者的办学诉求也呈现出差异化,除经济利益诉求外,还有提升企业品牌影响、解决职工子女入学、企业回报社会,甚至还有的是为母体公办学校提供生源等。很显然,举办者类型的多元化、办学资金渠道的多样化、办学诉求的复杂化再加上人们认识和接受的程度不同,必然对民办学校的统一的管理带来了挑战。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和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必须要立足现实,兼顾多元诉求。只有分类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民办教育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重大战略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修法决定》),明确了除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选择和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了对于民办学校分类扶持分类监管的重要举措。此外,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部委或单独或联合发文,除港澳台地区和新疆自治区外,全国30个省级政府频繁发布地方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实施政策。
实施和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党的政策要求,有全国人大的立法保证,有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果从2010年算起,至今已持续十年之久,涉及全国30多个省级区域,对于民办教育而言,这些都是全所未有的事情。这说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经过充分论证的成熟决策,决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各种迹象表明:它已成为新时代我们党和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战略,所以决不会轻易终止和放弃的。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期不会延长
关门时间勿容错过
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修法决定》还是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与登记均未设置过渡期。但在地方实践层面,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同时也保持地方民办教育的稳定发展,在已颁布地方政策的30个省级单位中,绝大多数省级政府都设置了过渡期。仔细梳理地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实施政策,关于过渡期及现有民办学校的规定,各地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情况见下表:要 求 | 差 异 | 省 份 | 特殊规定 |
没有设置过渡期 |
| 辽宁省、甘肃省、天津市、青海省、广东省、贵州省、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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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分类设置 |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 上海、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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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其他学校 | 上海、四川、河南、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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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截止时间
| 2018.12.31 | 上海 | 提交选择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不能选择营利性 |
2019.12.31 | 上海 | 高校外的其他现有学校完成非营利性转设 |
2020.9.1前 | 湖北、西藏、四川 | 四川要完成资料提交,不提交不能选择为营利性 |
2020.12.31 | 上海、江苏 | 上海是高校外其他学校完成转设 |
2021.9.1前 | 四川 | 现有学校转非营利性学校 |
2021.11.7 | 云南、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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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上海 | 民办高校完成转设 |
2022.9.1前 | 河北、陕西、海南、山东、重庆、江西、吉林、四川、湖南、黑龙江 | 四川是高校以外的其他学校转为营利性 |
2022.12.31 | 安徽、河南、浙江、宁夏、广西、福建 | 安徽和河南是高校完成转设 |
2023.8.31 | 内蒙古、四川 | 四川是高校转为营利性 |
调整对象(现有民办学校)规定不同 | 2016.11.7前设立的学校 | 云南、浙江、河北、宁夏、重庆、山西、湖南、黑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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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前设立的学校 | 内蒙古、陕西、海南、江苏、山东、江西、广西、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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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设前所有学校 | 西藏、吉林、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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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授权市、县决定 | 安徽、河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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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延期 | 海南、江苏 | 海南经批准,延期不超过2年;江苏如有需要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一校一策 |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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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地方省级政府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有三个问题提醒举办者注意:
第一,错过选择登记时间,民办学校举办者将会丧失选择为营利性学校的机会对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而言,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审批部门要求上报书面材料、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类型选择和变更登记,除非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则意味着举办者将失去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机会。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惯例,放弃选择的民办学校其法人属性将延续之前的法人属性,统一被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二,不做选择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已经失去了获取“合理回报”的权利北京、广东这些没有过渡期限制的省份里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否不用卡着时间点进行选择,可以暂缓松一口气呢?现实也是不容乐观的。因为没有选择,学校的法人属性将一直保留为社会服务机构(即原来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继续定性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修法决定》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在2017年9月1日正式生效,在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取消了2002年颁布时所规定的“合理回报”的相关内容。这也表明,举办者如果在办学中想继续像以前那样获取办学回报,在民办教育新的法律政策环境下,将是违法行为。
第三,等待政策完善后再选择,错过后民办学校举办者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目前常见一种情况,当前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知道怎么办,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大家很容易产生一个共同想法:先等等看!等国家和省市政策再颁布新政策,等其他地区或学校先行先试。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让举办者最后失望,政策迟迟无下文,要么很容易错过过渡期,要么在匆忙之间很难做出理性抉择。
在此需要明确的一个法律后果,如果我们不主动申请选择和登记,则意味着我们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机会。如果国家和省市法律政策已规定,地方审批部门因为不理解不知道如何操作而耽误了民办学校的选择与转设,他们则要承担工作失误的过错责任,举办者的权利和损失仍可能得到恢复和补偿。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布局基本完成
《实施条例》之后将无重大政策出台
第一,《实施条例》颁布在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布局基本完成自2016年11月7日起,在国家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教育部等部委相继颁布了法律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大力推动和促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30个省级政府也出台地方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实施政策,部分省市还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政策从国家到地方基本完成。因此可以判断在国家层面很难再出有关分类管理的大政策。
目前最值得期待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修正案。2004年3月5日《实施条例》颁布,随着《修法决定》的公布,2017年6月21日教育部启动《实施条例》修订工作,2018年4月20日教育部发布《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公布了《实施条例》送审稿,在2018年11月,司法部又出台了《实施条例》终审稿,2019年1月,教育部陈宝生部长在电视会议上发言“国务院原则上通过《实施条例》”。2019年民办教育联席工作会议的重要工作中把《实施条例》的修订与发布列在其中,2020年公布的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再次把《实施条例》列在其中,遗憾的是不知何种原因,至今未见其庐山真面目。正常情况下,笔者相信2020年结束前应该《实施条例》会和大家见面。根据《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终审稿》的内容,可知《实施条例》除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外,也将2016年以后国务院和部委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部分内容写了进去。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同时也对目前大家较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上市、集团化办学、关联交易、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名校办民校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第二,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不再单列颁布,将散布在其他综合性的税收政策中在分类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中,民办学校举办者较为关于税收政策。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分类改革新政主要有两点:然而遗憾的是由于这些规定并不明确也没有后续配套的文件可供执行,且又与税务部门之前所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着较大的冲突,所以实则是一线空文。在实践层面,税务部门并不认可教育方面的相关规定,强行征税的现象较为普遍。
未来国务院、税务总局会不会专门制定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呢?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这种可能较小。认为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可能会融入到更大的行业税收政策中。如2020年1月份发布的《增值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增值税减免规定包含在其中。《契税法》中同样可以找到教育行业的优惠规定。第三,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学校的资产处置政策已授权省市地方解决现有学校转设为营利性学校的资产处置是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但由于我国民办学校数量大、类型多样,区域分布差异大,在国家层面很难有一部法律或政策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尊重民办教育发展历史,考虑民办学校办学现实,承认地区发展差异,在国务院《若干意见》中已明确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转设的具体办法授权各省市制定。由省市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从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各方权益出发,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尽快制定适用本省省情的民办学校资产处置政策。在这一问题上,上海、浙江、江苏省市均有着不同的政策设计,温州市更是成功地完成了第一批现有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工作,都值得全国其他省市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