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琳&曹凯:民办学校举办者如何掌握决策机构的控制权?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曹凯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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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必然希望将学校的决策权掌控在自己手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本文以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代表形式)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亦是作为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参与学校决策的唯一合法组织形式。因此,举办者要想对学校实现决策控制,首先应实现对学校董事会的控制。然而,笔者在民办学校调研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许多举办者对学校董事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无视其对董事会的控制,认为学校是他举办就应由他说了算。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在对规范办学要求越来越高的形势下,这种错误的认识必将对举办者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那么举办者究竟该如何实现对学校的决策控制呢?


首先,笔者须提醒举办者注意的是,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和人数在《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并非随意安排。依据《民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人数须为五人以上。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对决策机构成员还增加了党组织负责人的要求,另外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还要求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其次,依据《民促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因此,举办者对董事会要实现一般性控制,举办者可以影响的董事会成员占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即可,可以确保一般性事项决议的做出。如果举办者要实现绝对性控制,举办者能影响的董事会成员占比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保证对董事会的绝对控制。


笔者依据《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从董事会成员选任、人数设计、人员组成、决议规则等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建议供举办者参考:

1. 董事会成员以5或7人单数为宜。为满足董事会成员的法定要求,同时避免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被“架空”的潜在风险,举办者应推选自己比较信任的人担任董事会成员,建议5或7人单数的人员组成便于掌握控制权。若法定成员难以掌控,无法保障举办者对2/3以上董事会成员的控制,可适当增加成员人数,但最好不得超过9人,防止董事会运行混乱。同时,建议董事会成员人数以单数为宜,以便高效做出决策。


2. 重视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的确定。在学校筹设期,举办者有权推荐董事会成员,直接组建学校第一届董事会。此时,举办者对董事会成员选任权利最大,对后续董事会成员变更也有较大影响。因此,举办者在筹设学校期间万不可随意填写董事会成员名单。


3. 合理利用董事会成员选任规则,以保障举办者在董事会的核心地位。《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无任期限制,可以连选连任。举办者借此可以使自己成为民办学校永久的董事长。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学校章程中直接写明“董事长XXX是学校永久的负责人”类似的内容,这是不合适的。


4. 合理利用学校章程和议事规则增加举办者控制权。董事会成员在表决时,每人一票,不受出资比例影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举办者不能在决策中享有更大的权益。举办者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学校章程或者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中设置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正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决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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