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罗杰中:时代教育智库财税咨询顾问,4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经验,参与过上市公司、大型国企集团等不同类型企业审计项目,具备制造业、金融业、教育行业等公司的审计经验。
来源:本站 作者:朱晓玲 罗杰中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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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中:时代教育智库财税咨询顾问,4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经验,参与过上市公司、大型国企集团等不同类型企业审计项目,具备制造业、金融业、教育行业等公司的审计经验。
随着民办学校税收意识的加强,支付费用时索要发票也成为一种常态。学校免不了会收到几张个人代开发票,那么学校收到个人代开发票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吗?近来有几位学校财务人员问过此类问题,此次笔者把相关税收政策及应对解决办法通过此文分享给读者,希望对学校有所帮助。
学校通常会收到两种类型的个人代开发票,一种是个人代开劳务发票,另一种是个人代开经营所得发票。学校收到这两种发票履行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由此可见,学校收到经营所得类发票时无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是取得劳务报酬发票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税法上对劳务报酬列举的内容与生产经营所得列举的内容有重复,如“医疗、咨询”,两者内容上存在不明确的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附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的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持续性;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举例来说,如果学校一年累计支付个人劳务报酬10万元,学校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该问题被税务部门发现,税务部门视情况可直接向劳务提供者追缴税款,也可以让学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学校代为追缴税款;同时由于学校未履行应尽的代扣代缴义务将面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学校收到个人代开发票时看备注栏中有无“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字样,如果有此备注说明发票是按劳务报酬开具,学校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备注栏中无此字样,学校有告之个人申报个税的义务,同时建议学校索取个税完税证明作为附件,以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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