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中:学校向个人借款,利率如何约定?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向对方获取利息费用发票吗?

来源:本站   作者:罗杰中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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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中:时代教育智库财税咨询顾问,4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经验,参与过上市公司、大型国企集团等不同类型企业审计项目,具备制造业、金融业、教育行业等公司的审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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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办学校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许多民间借贷的问题,举办者、教职工及其他个人将资金出借给学校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那么,在涉及到许多借款的情况下,在利率约定和税收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一、如何确定合理的借款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而从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4.8%降到14.6%。


也就是说,在现有规定下,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应当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在签订借款合同协议时,应当更加注意对合同签订日期的注明,规范管理合同以避免利率不合规带来的风险。


二、借款利息的个税问题

利息收入的代扣代缴问题,那么学校支付给给人借款的利息应不应当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见,学校符合上文中所述的“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而借款利息也符合个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范围,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代扣代缴因支付借款利息产生的个税的义务。


三、借款利息的增值税问题?是否需要获取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因此,出借人通过将资金贷与他人获得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相关的规定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附加税费。而学校在支付给资金出借人利息费用时,按照规范管理要求,应当获取对应利息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对于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个人及其他主体,可以请对方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四、处理建议

学校在涉及到民间贷款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协议的规范和完整,同时对于借款利率的约定应按照民间借贷的标准进行执行,在合同签订日应当事先对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查询,确保利率不超过其四倍,同时确保签订合同时日期的完整明确,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学校支付给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时,应当注意做好个税的代扣代缴的义务,避免税收风险,未执行代扣代缴涉及到的税收风险在上一期已经阐述,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通过财税合集进行查看。


对于借款利息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学校应当督促收入方在合法合规途径下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规范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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