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0日
在时代教育团队为民办学校提供法财税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如何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是很多民办学校办学者颇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哪种原因,一旦教师中途离职,都会给学校工作带来较大影响。如果涉及到竞争对手挖人,还可能牵涉到学校机密的泄露、学生的流失等问题。 由此,大家可能会关注到三个问题:一是正常情况下,教师能否在学期中途提出辞职?二是如果有教师离职,那么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对于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是否可以扣发其工资?三是学校如何有效预防教师在学期中途离职?限于篇幅问题,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先对第一个问题给出相关解答。 1、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非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这两种情况是指教师可以无需任何理由,只要在上述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辞职,就可以辞职。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归纳总结如下: 1.试用期与合同期挂钩;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4.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5.试用期不得延长或缩短; 6.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 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视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表: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的关系 注意:“以上、不得超过”包含本数,如签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2个月。 当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教师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下6种情形,我们具体展开来说: (1)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设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上述情形中,特别是第六种,很多学校认为,在学校里不可能呈在这种情况。这里李老师提醒大家,我们认定的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法律上的认定情况是不一致的,譬如没有通过安全、消防验收的简易房,你可能不认为是危房,法律上则认为就是危房,可能会危及教师的人身安全。 综上来看,在辞职方面,教师拥有较大的自主权。究其原因,从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言,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更多是站在保护劳动者的视角来考虑问题的。(一)常见的离职情况
(二)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类型 试用期期限 不满3个月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特殊情况:教师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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