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在税收问题上应当避免哪些高危问题(下)?

来源:本站   作者:罗杰中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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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的财务文章分享中,我们讲到了三个民办学校在税收问题上应当避免的高危问题,分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偏差、隐藏收入的偷税风险、虚构成本的税收风险”,以上三个高危问题大家若有疑问可以回顾一下上期内容,今天我们就接着来看一下还有哪些税收高危问题。


一、 未合规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实务中我们经常发现对于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许多学校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比如:


一是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或劳务费未申报或者未全额申报,将未申报部分通过现金等方式支付给个人


二是以报销方式支付工资。这类情况多出现于员工日常消费时开具以学校名义为抬头的发票,并以此发票入账,在所得税前列支,按照报销名义将发票对应金额代替工资报酬支付给员工。


三是发放的补贴不列入总工资。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未将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补贴列入总工资,从而降低了个税计税依据。


相关政策解读

《税收征税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处0.5倍至3倍罚款。扣缴义务人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未及时结转的收入长期挂账预收款项

由于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通常为预收当学期的方式,因此可能会存在长期挂账的预收款项,在税务申报期间未及时确认结转收入的问题,因此产生税务风险。


相关政策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 签订阴阳合同或伪造材料虚假申报

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行为也经常发生在实务中。对于应税交易,通过签订两份合同,通过虚假的“阳合同”隐藏交易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


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以上便是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现代社会中税收案件频发,除了以上讲到的屡屡被媒体曝光的高危问题外,还有很多的细节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如某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已申领免税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关注区分免税收入和非免税收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民办教育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规范纳税管理,才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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