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来源:本站   作者:曹凯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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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重大修订后,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分配办学结余,原先2003年的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五十一条关于合理回报部分的内容被删除。但在2021年新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段给予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布前设立的学校即“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 “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机会,使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一次性取得办学收益。但取得《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变更收益”的前提是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那么笔者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实操中民办学校举办这变更的流程。


一、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先来看下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与之配套的《民促法实施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二、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实操流程
(一) 继任举办者与原举办者之间进行协商洽谈,初步沟通举办者变更的意向;
(二) 继任举办者与原举办者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在举办者变更协议中可以约定变更收益;
(三) 原举办者向学校决策机构提出举办者变更的申请;
(四) 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决议组成清算组对学校进行财务清算;
(五) 财务清算完成后,学校决策机构对财务清算情况进行审议,并同意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
(六) 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举办者变更的申请,申请材料需根据当地审批部门要求,一般须提交举办者变更申请表、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清算报告、学校现有章程和举办者变更后章程修订本、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七) 审批部门经审议后,做出准予变更举办者审批决定,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换发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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