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本站 作者:曹凯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0日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重大修订后,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分配办学结余,原先2003年的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五十一条关于合理回报部分的内容被删除。但在2021年新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段给予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布前设立的学校即“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 “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机会,使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一次性取得办学收益。但取得《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变更收益”的前提是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那么笔者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实操中民办学校举办这变更的流程。 我们先来看下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与之配套的《民促法实施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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