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以个人还是公司名义举办好?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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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时代教育团队主办的培训课程中,仍有民办学校办学者提出疑问,想新建一所营利性高中,是以个人名义举办好还是公司名义好?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名义举办民办学校都符合现行规定,那么哪种方式更有利呢?以下我们展开具体分析:


个人作为举办者,如果从实操简捷便利的角度而言,个人作为举办者肯定要优于公司举办。因为公司既然作为一个机构,必然有机构的决策、管理等系列规则和流程,在组织资源、筹集资金、安排人员方面肯定不如个人更直接,可能要花费更多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以个人名义来举办学校,则可以避免相关问题。


当然,由公司来举办民办学校也具有个人举办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一,有利于避免过多的举办者对学校办学的干扰。通过集资办学的民办学校,出资者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有“暗股”的出资者)。当这些出资者都申请作为举办者,要求进入到学校董事会,导致学校很多重大决策董事会中都会遇出现不同的分歧,很难顺利通过。这些董事也常常干预到学校正常的运营管理工作,给学校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第二,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借用举办者公司,可以规避集资风险,进行股份制办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不存在股权概念。那么如果遇到办学资金不足,需要向社会募集资金或者想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留住骨干教师时,无法参考营利性民办学校借用股权来解决上述问题。但如果举办者是公司,可以把所谓“股权分配”放到举办者公司层面进行设计。


第三,有利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有偿转让。根据《民促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注: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学校)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转让价远远超出举办者出资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但如果举办者是一家公司,只要通过股权变更,收购方全资收购了举办公司的股权,即可实现了实质性对学校的收购。根据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股权的变更只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即可,无须审批。而学校因为举办者仍然是那家公司没有改变,也无须到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有利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继承。个人举办民办学校,在继承方面也会遇到一定的障碍。尤其是民办学校原举办者的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后,自然就丧失了作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目前这种现象越来越多。但如果举办者为一家教育公司,可以自然通过公司股权的继承而实现学校的实质性继承。


第五,有利于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回报的诉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之后,举办者不能再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获取任何办学回报。但举办者如果作为一个兼有多种服务业务的教育公司,可以通过公司与学校合法的关联交易实现举办者的利益诉求。然而,这个关联交易要遵循现行《民促条例》中公开、公平、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家长和师和以及学校利益。


民办学校举办者个人名义OR公司名义举办的优劣分析表


优  点弊  端
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学校
在组织资源、筹集资金、安排人员方面更直接、更高效。
1. 身份权经行政审批取得,不能当然继承。
2. 出现变更事由时,进入与退出程序复杂、周期长。
公司名义举办民办学校
1. 避免过多的举办者对学校办学的干扰;
2. 股东身份和权益可以依法继承(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也有利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有偿转让;
3. 公司股东变更程序简便、效率高,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
在组织资源、筹集资金、安排人员方面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综上分析,显然,对于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以公司举办的方式是比个人举办更有利的。如果您或您所在的民办学校可以由个人举办变更为公司举办,可以及早做变更,那么,如何将学校的举办者由个人变更为公司呢?下期我们接着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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