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琳:民办学校“隐名股东”查账难?你必须知道的4大核心要点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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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晓琳:时代教育智库法律咨询顾问,法学硕士,参与多地多所民办学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转设服务,在民办学校章程设计、法人治理、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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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是学校的实际出资人,凭什么不让查账?”——这是许多民办学校未登记举办者(通常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或未完成变更登记的原举办者)的维权痛点。他们可能因历史原因未被登记为法定举办者,或作为小股东被排除在管理之外,当察觉学校财务异常想行使知情权时,常被以“非登记主体”为由拒绝。


上一篇文章中(李晓琳:民办学校举办者被拒查账?4个真实判例教你如何维权!),笔者写到登记举办者的诉讼维权案例及要点,但与登记举办者相比,这类群体的司法维权之路可能更复杂。今天,我们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从身份认定、权利边界、目的正当性、程序要求四大维度进行分析,拆解未登记举办者的维权路径。


一、身份认定限制:需先证明“实际出资人”身份

未登记的举办者若主张知情权,首要前提是证明其与学校存在真实的出资关系,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举办者需经审批机关核准并登记,其54条明确“举办者变更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因此,未登记的主体原则上不具备法定“举办者”身份,仅可能被认定为“实际出资人”。


在乐清市外国语学校、马俊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中((2019)浙民申3552号):马俊虽未登记为举办者,但通过出资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法院最终认可其“出资人”身份,支持其知情权诉求;反之,若无法提供出资凭证或协议(如仅口头约定),法院可能以“无证据证明出资关系”为由驳回。


二、权利范围限制:查阅内容受“必要性”约束

即使被认定为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举办者的知情权范围通常小于登记举办者,为避免过度干预学校管理,法院会严格限制其查阅内容的“必要性”,具体限制如下:

1
财务资料范围受限:
  • 可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此类为概括性财务信息,法院普遍支持;

  • 查阅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需“特别必要性”:需证明“财务会计报告无法反映真实情况”(如怀疑资金挪用),否则可能被驳回。例如,徐州市泉山区华东管道幼儿园出资人知情权一案中((2021)苏03民终10818号),法院支持出资人查阅会计账簿,但明确“复制会计凭证或查阅电子账册超出法定范围”。

2
非财务资料受限:
  • 可查阅章程、理事会(董事会)决议:此类为学校治理的核心文件,与出资人权益直接相关;

  • 对其他内部文件(如教师聘用合同、学生档案):法院通常以“与出资权益无直接关联”为由不予支持。

三、目的约束:需证明正当的查阅意图

未登记举办者的知情权行使需满足“正当目的”,法院对其审查严于登记举办者,防止滥用权利损害学校正常运营。在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到“正当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与维护自身出资权益直接相关;不损害学校合法利益;无“恶意竞争”、“报复”等不正当意图。


在王某与某中学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2017)赣08民终65号),已离职的未登记举办者王某主张查阅学校财务资料,法院以“无证据证明其查阅目的不正当”支持诉求;但若王某曾因与学校存在纠纷(如股权转让争议),法院可能以“可能损害学校利益”为由限制其查阅范围。


四、程序要求:需先履行“内部申请”前置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33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类推适用),股东行使知情权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若公司15日内未答复或拒绝,股东可起诉。因此,未登记举办者需先向学校提交书面查阅申请,说明查阅目的及范围,若学校拒绝或逾期未答复,方可提起诉讼。若未登记举办者未履行书面申请程序直接起诉,法院可能以“未穷尽内部救济”为由驳回


在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6)沪01民终4642号),法院虽支持登记举办者的知情权,但强调“书面申请是诉讼前置条件”,未登记主体更需严格遵守此程序。


五、总结

综上所述,未登记举办者行使知情权的核心要点可概括为:

1)身份门槛:需通过出资协议、转账记录等充分证明实际出资关系;

2)范围边界:仅限与出资权益直接相关的财务报告、章程等资料,会计账簿需“必要性”证明;

3)目的约束:需证明查阅意图正当且不损害学校利益;

4)程序要求:必须先向学校书面申请,否则无法直接起诉。


因此,建议未登记举办者在维权前,优先通过协商明确身份(如补签出资协议、推动举办者变更登记),再结合书面申请、证据固定等步骤,降低诉讼风险。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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