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立即开展民办教育执法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立即停止对民办学校的违法行政行为,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能够享有更多更好的优质教育资源。
有咨询者就《实施条例》向笔者提出,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举办者变更,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兼并收购”是间接实现举办者变更的方式之一,那么是不是客观上限制或禁止了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怎么理解《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的关系,两个条文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民办学校在提供“法定教育”之外还提供“校定教育”,前者是与公办学校所开展的教育活动相对应的部分;后者是体现民办学校自身办学特色的部分。
非营利比营利更公益,所以我们要提倡非营利;公办教育比民办教育更公益,所以我们要提倡公办教育。应该说,这种理解都是不准确的,如果成为地方政府管理民办教育的政策指导思想,则是十分有害的。
2021年5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原条例》中的37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新增22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是中国社会制度选择和文明进化的共同选择,民办教育有光明的前途,暂时的乌云不可能永远遮蔽太阳的光芒。
民办教育是中国社会制度选择和文明进化的共同选择,民办教育有光明的前途,暂时的乌云不可能永远遮蔽太阳的光芒。
此次公布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与以前相比,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调整后对民办教育会产生哪些新影响?且看田老师为您“追根溯源”,帮助您深入认识和理解。
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本质是儿童权利的平等保障,如何实现普惠呢?
如果我们坚信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民族一定会实现她伟大复兴的百年梦想,那就让我们共同见证中国私立教育传统的伟大复兴吧!
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并结合办学实践中存在的具体事例进行解析,希望对民办教育的从业者正确理解现行政策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规定和教育行政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有效监管提供参考。
近期,许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此有些困惑,为此,笔者分享了自己的思考和研究,希望能缓解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困扰与焦虑。
对民办学的影响各不相同,最重要的是探索各种创新的办学模式。
笔者就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法律适用、股东会设置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有助于广大民办教育人释惑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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