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是针对人的一个工作,要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内容,在做管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参透人性。
没有任何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或领导人的讲话要求民办学校退出我国的教育领域。
民办学校举办者若欲转让其享有的举办者权益,需依照《民促法》规定完成举办者变更程序。
“混业经营”带来的多头管理,造成监管上的挑战,可以通过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而不是为了方便监管,通过“一刀切”的方式,区分业务主管部门。
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小学和初中生为21.7%,比春季学期的参与率下降了26.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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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研读之后,并结合具体实践经验而得出的一些思考,希望这一点点思考,能帮助更多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相关问题有更正确、更完整的认识,以达到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相关行政机关也能够依法执政的良好局面。
“双减”,减的是负担,增加的是老师对自身的专业本领。 双减需要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文化、生态系统,需要形成合力,需要教师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我们为民办学校提供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的实践中,发现一些学校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决策机构不运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原因,相关责任人员已经存在一定的职务侵占苗头,如果不加以重视,将面临较高的刑事风险。下面,我们从几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认识职务侵占罪。
此前有不少民办学校对于划拨土地以及划拨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存在很多疑问,也有不少学校专门对此向笔者进行咨询。有鉴于此,笔者特写此专篇,以飨读者。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办学校所使用土地的一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请不要继续伤害民办教育!
民办学校要想健康地成长,必然少不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和必要的财务监督。
正值新条例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必须讲政治、顾大局,也应当善于发现问题、积极寻求解答。当下,笔者认为,于民办教育领域工作而言,有四大当务之急亟待妥善处理。
2021年5月16日通过网络媒体透露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加以整改。之后,湖南、江苏、四川等省教育厅发文,明确要求所属各地调减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至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立即开展民办教育执法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立即停止对民办学校的违法行政行为,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能够享有更多更好的优质教育资源。
有咨询者就《实施条例》向笔者提出,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举办者变更,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兼并收购”是间接实现举办者变更的方式之一,那么是不是客观上限制或禁止了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怎么理解《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的关系,两个条文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其疾如风,其徐如林”,这是《孙子兵法》中对用兵之道的经典描述,也是当下民办学校面对复杂变局时所应具备的战略能力。衷心期待广大民办学校能在战略的快与慢之间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平衡点,实现内涵品质和外显品牌的双重突破,收获时间的玫瑰。
如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从容切换于不同的话语体系之间,把握“沉稳”和“鲜活”之间的平衡?
民办学校在提供“法定教育”之外还提供“校定教育”,前者是与公办学校所开展的教育活动相对应的部分;后者是体现民办学校自身办学特色的部分。
非营利比营利更公益,所以我们要提倡非营利;公办教育比民办教育更公益,所以我们要提倡公办教育。应该说,这种理解都是不准确的,如果成为地方政府管理民办教育的政策指导思想,则是十分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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